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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公立暨國小附設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
高市高四雄維市幼政教府字教第育局101000056年6191號月函2頒8 訂日
一、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支持婦女婚育,使雙薪家
庭父母安心就業,擴大公立暨國小附設幼稚園(以下簡稱各校
(園))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,以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,
並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,依據教育部「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
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」第五點,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二、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包括:
(一)參加各校(園)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
幼兒:
1.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。
2.家戶年所得新臺幣(以下同)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。但
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
六百五十萬元,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。
(二)前款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,係指由各校(園)初審資格並
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
之幼兒。
三、補助基準及原則
(一)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幼兒,依本局所定收費標準應繳之費
用,由教育部全額補助;但參與寒、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,
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。申請補助資
料由各校(園) 送本局轉教育部請款。
(二)各校(園)若無獨自開辦課後留園,其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
幼兒,參加本校國小課後照顧班者,得比照前款予以補助。
(三)本要點之補助期間,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。但四歲新
生之補助期間,以學年度開始(八月一日)至結業離園為止。
(四)本補助得依教育部預算編列情形、財政狀況,以及因應天然災
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。若教育部取消補助,改
由本局預算支應。
(五)非屬教育部補助對象之一般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,由家長自
行負擔。
四、 實施時間
(一)學期中課後留園:下午四時放後至六時,每節以1小時計。
(二)寒暑假留園:活動時間由各校(園)自行安排。
五、 辦理原則
(一) 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,採團體、分組或個別方式
為之。
(二) 各校(園)應於開學後立即開辦課後留園服務;辦理課後留園
不得更動幼稚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。
(三)各校(園)應主動規劃課後留園服務,並於幼兒入園之際,充分
告知家長資訊,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,不得強迫。
(四)參加課後留園之幼兒,家長必須自行接送幼兒上下學。
(五)寒暑假期間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,上班時間不得再領
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。
六、 場地以運用校(園)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;必須使用其他場所
、設備、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。
七、 各校(園)師資安排得準用教育部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
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 辦理方式:
(一)由各校園自行辦理。
(二)各校(園)委託立案之公、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。上列辦 理
方式,國小附設幼稚園得併國小部分辦理。
(三)各校(園)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,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
關規定;其收費數額、活動內容、人員資格、編班方式、辦理
時間、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,應載明於招標文件。
九、編班原則
(一)每班以20人為原則,最多不得超過25人,師生比以1:20為原則
(二)課後留園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界限,原則上參與人數達10人以
上即得開班。
(三)國小附設幼稚園若參與人數未達10 人者,得參加該校國小課後
照顧班。但該校未開辦國小課後照顧班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
者,應酌降收費開班。
十、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,其收支得由幼稚園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
各校(園)會計程序辦理。相關收支及退費標準如下:
(一)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:
1.學期中課後留園:每小時400 元為原則(下午四時以後)。
2.寒暑假期間: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每小時 260 元為原則,
下午四時以後每小時400 元為原則。
(二)教師鐘點費,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,行政費不得逾占
總經費百分之三十,收費不敷支應時,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。
(三)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(含郵電費、水電費、材
料費及維修費等)後如有結餘,則平均退給自費生,受補助者
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。
(四)經費實報實銷,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(園)內明顯處。
(五)幼兒參加本服務,如中途退出或各校(園)因故以致停辦時;應
依所餘上課天數之比例退還。
(六)收費應由各校(園)統一製據並編序號,一式三聯正式給據,
副本備查。
(七)收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。
(八)每月收費公式:
教師鐘點費×每月時數÷ 0.7(鐘點費所佔比例) ÷ 參加人數。
(九)參加課後留園活動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教師鐘點費
時,得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,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。
十一、課後留園服務之開設:
(一)各校(園)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學年辦理課後留園
服務之申請,陳報本局。
(二)各校(園)應鼓勵幼兒申請課後留園服務。
十二、 各校(園)幼兒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:
(一)補助經費之申請:每年分三次報送:
各校(園)應於每年七月五日(暑期課後留園)、九月二十日(第
一學期課後留園)及三月ㄧ日(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
留園)前,依實際開辦人數,檢附下列資料報本局統一彙整,
轉送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。
1.經濟弱勢幼兒相關身分證明資料。
2.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。
3.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。
(二)審查:申請案件本局陳教育部審查無誤後,經教育部核定後
補助經費。
(三)撥款: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。符合補助對象者,各校(園)免
收費,由各校(園)先行墊支俟教育部補助款撥入後歸墊。
十三、(一)本局為辦理本服務,視需要赴各校(園)訪視,定期或不定
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,辦理成效良好者,由本局酌予獎勵。
(二)各校(園)承辦課後留園服務人員,認真負責者,得於學期
結束予與敘獎。
十四、其他應注意事項
(一)各校(園)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,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(家長同
意書)及各項籌備工作,並利用家長會議、家長參觀日、朝會
等時間,多加宣導,應與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,實施期間
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。
(二)幼兒留校(園)活動期間,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,
以維護幼兒在校(園)之安全。
(三)參加本服務幼兒放學時,為維護幼兒之交通安全,得商請家長
共同維護幼兒上下學之安全。
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
承辦單位:幼兒教育科
受文者: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市四維教幼字第100000878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
主旨:有關教育部100年度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經費乙案,補充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10日臺國(三)字第1000017467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旨揭服務開班人數之規定,國小附設幼稚園參與人數未達10人者,得參加該校國小課後照顧班。但國小未開辦
國小課後照顧班且幼兒家庭確有需要者,考量幼兒家長之
經濟負擔,應酌降收費開班。
三、有關收費調降之比例,依照本市收費公式:
教師鐘點費×每月時數÷0.7(鐘點費所佔比例)÷參加人數,倘參與人數未達10人以10人計,以減少家長收費費用。
四、另考量公立幼稚園作息規劃,寒、暑假期間得以外加方式編列午餐(限全日班)、點心費用,不受原鐘點費、行政
費編列比例之限制,惟總補助金額寒、暑假每人每月均不
得超過新臺幣3,500元之規定(寒假雖有跨月辦理之情形
,其補助仍以1個月為上限)。又寒、暑假外加方式編列午
餐(限全日班)、點心費用,按本市公立幼稚園收費標準
辦理之。
五、有關經費之行政費支用,日後請敘明支用細項,經費概算表格式將另函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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