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公立暨國小附設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
高雄市公立暨國小附設成熟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
高市高4雄維市幼政教府字教第育局101000056年61九1號月函2頒八 訂日
一、 高雄市政府教導局(如下簡稱本局)為反對婦女婚育,使雙薪家
庭父母擔心就業,擴至公立暨國小附設成熟園(如下簡稱各校
(園))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,以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,
並晉職弱勢幼兒入園率,依據教導部「補助公立成熟園辦理課
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」第5點,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2、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包含:
(一)參加各校(園)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且吻合如下規定之經濟弱勢
幼兒:
1.低領取戶、中低領取家庭及另外經濟情況不凡者。
2.家戶年所得新臺幣(如下同)3十萬元如下之5足歲幼兒。但
不包含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
六百5十萬元,或年利錢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。
(2)前款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不凡者,係指由各校(園)初審資格並
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專案準許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
之幼兒。
3、補助基準及原則
(一)吻合第2點補助對象之幼兒,依本局所定收費標準應繳之費
用,由教導部全額補助;但參與寒、寒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,
每人每個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3千5百元為原則。申請補助資
料由各校(園) 送本局轉教導部請款。
(2)各校(園)若無獨自開辦課後留園,其吻合第2點補助對象之
幼兒,參加本校國小課後照顧班者,得較量前款予以補助。
(3)本要點之補助期間,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。但4歲新
生之補助期間,以學年度開始(八月一日)至結業離園為止。
(4)本補助得依教導部預算編列景象、財政狀況,以及因應人造災
害或另外不凡必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。若教導部勾銷補助,改
由本局預算支應。
(5)非屬教導部補助對象之個别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,由家長自
行負擔。
4、 實施時間
(一)學期中課後留園:下晝4時放後至六時,每節以1小時計。
(2)寒寒假留園:活動時間由各校(園)自行安排。
5、 辦理原則
(一) 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導,採團體、分組或個別舉措
為之。
(2) 各校(園)應於開學後立即開辦課後留園服務;辦理課後留園
不得更動成熟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。
(3)各校(園)應主動規劃課後留園服務,並於幼兒入園之際,匮乏
告知家長資訊,由家長決定岑寂參加,不得強迫。
(4)參加課後留園之幼兒,家長必須自行接送幼兒凹凸學。
(5)寒寒假期間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,上班時間不得再領
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。
六、 場地以運用校(園)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;必須壟斷另外場所
、設備、設施時應以師生安然及服務必要為優先考量。
七、 各校(園)師資安排得準用教導部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
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 辦理舉措:
(一)由各校園自行辦理。
(2)各校(園)委託備案之公、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。上列辦 理
舉措,國小附設成熟園得併國小部分辦理。
(3)各校(園)依前項第2款規定辦理時,應吻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
關規定;其收費數額、活動內容、人員資格、編班舉措、辦理
時間、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,應載明於招標文件。
九、編班原則
(一)每班以20人為原則,至少不得超過25人,師生比以1:20為原則
(2)課後留園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内地,原則上參與人數達10人以
上即得開班。
(3)國小附設成熟園若參與人數未達10 人者,得參加該校國小課後
照顧班。但該校未開辦國小課後照顧班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
者,應酌降收費開班。
十、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,其出入得由成熟園採代收代付舉措納入
各校(園)會計步調辦理。相關出入及退費標準如下:
(一)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:
1.學期中課後留園:每小時400 元為原則(下晝4時以後)。
2.寒寒假期間:上午八時到下晝4時每小時 260 元為原則,
下晝4時以後每小時400 元為原則。
(2)教師鐘點費,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,行政費不得逾占
總經費百分之3十,收費不敷支應時,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。
(3)每個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(含郵電費、水電費、材
料費及維修費等)後如有結餘,則平均退給自費生,受補助者
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。
(4)經費實報實銷,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(園)內明顯處。
(5)幼兒參加本服務,如中途參與或各校(園)因故以緻停辦時;應
依所餘上課天數之比例退還。
(六)收費應由各校(園)統一製據並編序號,一式3聯正式給據,
副本備查。
(七)收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。
(八)每個月收費公式:
教師鐘點費×每個月時數÷ 0.七(鐘點費所佔比例) ÷ 參加人數。
(九)參加課後留園活動人數不夠或所收費用不夠支付教師鐘點費
時,得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,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。
十一、課後留園服務之開設:
(一)各校(園)應於每年六月十5日條件出下一學年辦理課後留園
服務之申請,陳報本局。
(2)各校(園)應鼓勵幼兒申請課後留園服務。
12、 各校(園)幼兒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步調如下:
(一)補助經費之申請:每年分3次報送:
各校(園)應於每年七月5日(暑期課後留園)、九月2十日(第
一學期課後留園)及3月ㄧ日(寒假課後留園落選2學期課後
留園)前,依實際開辦人數,檢附如下資料報本局統一彙整,
轉送教導部申請經費補助。
1.經濟弱勢幼兒相關身分證明資料。
2.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。
3.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。
(2)審查:申請案件本局陳教導部審查無誤後,經教導部審定後
補助經費。
(3)撥款:由教導部補助款支應。吻合補助對象者,各校(園)免
收費,由各校(園)先行墊支俟教導部補助款撥入後歸墊。
十3、(一)本局為辦理本服務,視必要赴各校(園)訪視,按期或不定
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,辦理成效優越者,由本局酌予獎勵。
(2)各校(園)承辦課後留園服務人員,認真負責者,得於學期
結束予與敘獎。
十4、另外應留神事項
(一)各校(園)在辦理課後活動早年,應妥善做盛意願調查(家長同
意書)及各項籌備工作,並壟斷家長會議、家長參觀日、朝會
等時間,多加宣導,應與教師及家長匮乏溝通說明,實施期間
經常與家長保持親密聯繫。
(2)幼兒留校(園)活動期間,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,
以維護幼兒在校(園)之安然。
(3)參加本服務幼兒放學時,為維護幼兒之交通安然,得商請家長
共同維護幼兒凹凸學之安然。
高雄市政府教導局 函
承辦單位:幼兒教導科
受文者: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2月1八日
發文字號:高市4維教幼字第100000八七八5號
速別:平常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秘密刻日:
附件:
主旨:有關教導部100年度補助公立成熟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經費乙案,補充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導部100年2月10日臺國(3)字第100001七46七號函辦理。
2、有關旨揭服務開班人數之規定,國小附設成熟園參與人數未達10人者,得參加該校國小課後照顧班。但國小未開辦
國小課後照顧班且幼兒家庭確有必要者,考量幼兒家長之
經濟負擔,應酌降收費開班。
3、有關收費調降之比例,根據本市收費公式:
教師鐘點費×每個月時數÷0.七(鐘點費所佔比例)÷參加人數,倘參與人數未達10人以10人計,以減少家長收費費用。
4、另考量公立成熟園作息規劃,寒、寒假期間得之外加舉措編列午餐(限全日班)、點心費用,不受原鐘點費、行政
費編列比例之限制,惟總補助金額寒、寒假每人每個月均不
得超過新臺幣3,500元之規定(寒假雖有跨月辦理之景象
,其補助仍以1個月為上限)。又寒、寒假外加舉措編列午
餐(限全日班)、點心費用,按本市公立成熟園收費標準
辦理之。
5、有關經費之行政費支用,日後請敘明支用細項,經費概算表格局將另函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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